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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5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6.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23.64 万股的 1.58%。其中首次授予 85.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79%。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第九次会议,2021 年 1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公司以 19.5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7.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9.51 元/股调整为 19.21 元/股,并以 19.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12.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4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数量为 19.86 万股。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9.21 元/股调整为 18.86 元/股,认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数量为 3.78 万股。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6.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23.64 万股的 1.58%。其中首次授予 85.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21%;预留 2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79%。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人数 444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15.32%。包括: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 计划公告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日股本总 (万股) 总数比例 额比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二、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共 68 人) 85.10 80.21% 1.27%三、预留部分 21.00 19.79% 0.31% 合计 106.10 100.00% 1.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首次授予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2.4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0.92 元的 50%,即每股 20.46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39.83 元的 50%,即每股 19.92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4.93 元的 50%,即每股 22.47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2.88 元的 50%,即每股 21.44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22.4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A) 归属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归属期 2023 率不低于 15.00% 率不低于 12.00%第二个归属期 2024 率不低于 30.00% 率不低于 24.00%第三个归属期 2025 率不低于 45.00% 率不低于 36.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