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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牟林翰虐待案落槌后: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的几个真相 信息

发布时间:2023-06-29 22:42: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期,北大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牟林翰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这是国内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认定两性关系中精神虐待导致对方死亡而获刑的司法案例,被外界称作“国内PUA第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显示,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女友,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女友与其发生争吵后三次自杀,经多次送医抢救,2020年4月11日,女友于医院去世,经鉴定,为服用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该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同时亦引起各界对亲密关系中PUA等精神控制手段以及精神虐待现象的讨论。何为精神控制?这种控制是否为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构罪?遭遇PUA又该如何应对?


(相关资料图)

针对上述这些疑问,我们与有着二十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援律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莹,以及在警务系统工作三十年,湖北监利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万飞展开了一次对谈。

(采访对象供图)

以下是南都记者与他们的对话:

PUA也是家暴

精神暴力认定为犯罪依然困难

南都:近期,公众在讨论精神控制”和“精神虐待”,从你们介入的案例来看,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精神控制”或者“精神虐待”

李莹:严格从法律术语而言,公众所说的精神控制、精神虐待一般称为“精神暴力”。2016年实施的反家暴法明确将经常性的恐吓谩骂等精神暴力的行为纳入家暴的范畴。但与身体暴力不同,前者要在法律意义上构成家暴,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经常性”的恐吓谩骂,即有明确的频次要求。

在实务工作中,家暴一般分为四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与经济控制。我们极少在某一起家暴案中发现施害者只有一种行为,一般是多种形式并存。涉及精神暴力时,多为施害者对被害人人格的侮辱和贬损,讽刺谩骂挖苦,并有以威胁达到控制目的的手段,这都是一种精神暴力。

万飞:社交媒体现在往往多使用“精神虐待”、“精神控制”、“PUA”等词,需要提醒的是,这些词语的概念都没有清晰的界定,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比如精神控制、“PUA”,之前在很多诈骗案中,有人专门习得PUA的技能,针对某一类型的人设定套路,有的诈骗者会给自己打造某一类人设,在互联网上以女性为目标,让对方相信自己是成功人士,给女性洗脑,最终达成自己的不法目的。

在亲密关系中,有些手段和这些诈骗手段类似,有人控制欲较强,很自我,希望对方时刻遵从自己的意愿,有人通过夸大虚构吹嘘自我,在对方面前打造人设,让对方形成“仰慕”、“信服”的心理;还有一种人为了实施控制,往往伴随威胁的语言、肢体惩罚、身体攻击,比如摆出蛮不讲理的姿态,不断威胁对方说“你信不信我会掐死你”,“如果离婚,就把娘家人全杀了”,为了让对方信服,施害者甚至还会借助一些场景,比如残忍杀鸡、摔碗,在这样威逼之下,人会逐渐被“洗脑”,相信对方“说得出做得到”,产生恐惧心理屈服于对方。

南都:实施精神暴力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李莹:因中国目前并未单独设立家庭暴力罪的罪名,因此家暴往往因程度的不同,需要承担不同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往往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被予以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个典型案例,丈夫把篮球吊在阳台上,上面写着老婆的名字,要打死老婆的话,丈夫经常击打篮球,老婆非常恐惧和害怕,法院最后也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万飞:在亲密关系中如果仅仅实施精神控制,其实很难说构成犯罪,公权部门也很难介入,只有发生显性的肢体伤害,或者如牟林翰虐待案导致严重的后果,公权力才有介入的理由。

目前涉及家暴案,针对极端情形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可以用刑事手段来规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适用治安管理法处罚,更轻微的还可以由公权部门出示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起到震慑作用,但如果仅仅只是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因为实施精神控制导致对方得了抑郁症,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因果关系建立证据链条依然很困难。

南都:牟林翰虐待案判决后,有人认为这是一次司法的进步,也有人持不同看法,怎么看待这次判决?

李莹:从朴素情感而言,可能有一些公众会认为该案的判罚相对较轻。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刑法对虐待罪以往的规定主要为打骂或者冻饿、未送医治疗等,从以往的司法判决来看,仅仅以精神虐待构成虐待罪极其少见。该案明确精神暴力为虐待行为,且这次判决也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家庭成员的范畴,两位当事人是恋爱关系,法官将同居关系也视为家庭成员保护,具有突破性意义

万飞:我们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大家最初认为能进入刑事立案侦查阶段非常困难,毕竟基于过去几十年的实务经验,我们对施害人究竟构成何罪、警方能搜索到何种证据都是没底的。此前在家暴案件中,受到家暴的女方后来自杀,有不少是因为缺乏证据或者算不上“情节恶劣”,难以从法律上定罪,最后按普通自杀案处理。所以这起案件,最终能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作出清晰的法律解释,对于我们长期坚持推动反对性别暴力的实务工作者来说是很重要的成果,也是很大的惊喜。有这样一个判决先例,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推进也会有示范性意义

以爱为名的控制具有迷惑性

受害人会丧失反抗能力甚至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南都:如何在家暴框架内理解精神暴力

李莹:有一起家暴案,男女双方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丈夫长期家暴,对妻子不仅实施身体伤害也伴随精神暴力,他多用“以爱为名”的控制手段——“我所做的事情都是为你好,是爱你”来实施控制,并不断贬损对方,骂对方蠢笨,猪狗不如,为了达到控制的目的,切断女方的社会联系,一直向她灌输一种观念,“不要跟你的闺蜜在一起玩,她们都不怀好意,嫉妒我们,想拆散我们”。女方一开始也想过反抗,但一旦反抗就会换来更严重的暴力,只有她听话才不会出现家庭矛盾也不会被殴打。在反复伤害下,女方不仅放弃了反抗甚至想通过讨好男方来换取廉价的夸赞和暂时的安宁,最后女方没了朋友,也不再主动参加任何的社交活动。

我曾经问她没有想过报警吗?她说我要是报警,他就要把我的头割下来,两个眼睛挖出来,提到我妈面前。我说,你在你丈夫眼里猪狗不如,他会为了你成为杀人犯吗?她说丈夫很聪明,警察抓不到他的。我再问她,那他要因此放弃体面的生活成为逃犯的时候,她不说话了,女方当时完全处于一种被洗脑的状态。

尽管受害人拥有高学历,但很多时候精神暴力就像麻药,施害者会根据女方的具体情况实施精准控制,在长期的PUA之下,女方丧失了正常的思维能力,无法客观地看待对方和自己,也无法客观看待这个世界,这种暴力给受害人带来的是全方位的精神摧毁。

南都:外界可能觉得难以理解被害人如何被一步步被控制直到失去自我?

李莹:这跟家暴的特点有关,为什么我们非常强调要把暴力扼杀在萌芽状态,公权力要尽早介入,受害人要及时报警求助,因为一旦家庭暴力进入暴力循环之后,很难自动停止。施暴人会从对方的不断臣服中体会到暴力是最有效的,只要施暴受害人就会顺从,一开始施暴可能只是打一巴掌,推搡一下,踢一脚,但这是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只要一开始没有及时对这些行为说不,那么就会陷入暴力循环。

在长期施暴的过程中,受害人会丧失反抗能力,还有的会患上斯德哥尔摩症,只要对方对她有一点点好,她都觉得很满足甚至感激涕零,最后导致心理性瘫痪,不仅不会反抗,从心底也会认为反抗是没有用的,只能认命,更没有信心和勇气走出来。

万飞:在实现精神控制的过程中,施害者除了暴力手段之外,往往也会针对性地满足受害人的需求。就像电信网络诈骗杀猪盘一样,施害者会迎合对方的需求,来实现控制对方、满足自我需求。

南都:相较于肉体伤害,遭遇精神暴力似乎更难识别和反抗,有什么应对方法吗

李莹:在家暴案里,精神暴力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也是一种暴力。比如受害人包丽,她从来没有对外求助,女孩可能甚至没有意识到PUA也是一种亲密关系中的暴力,特别是以爱为名实施的控制,“我打你骂你、控制你,看你的手机都是出于爱你”,这种控制手段有极强的迷惑性,很难被当事人识别。

很多人问我,到底什么是PUA,什么是控制,什么是精神暴力,虽然没有专业术语来解释,但如何判断其实很简单。你可以问自己几个问题:在你们的关系中,你是不是被尊重?相处是舒服的吗?你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对方无论表示多么爱你,都是一种谎言。

万飞:在进入亲密关系前,要了解彼此的需求,学习互相尊重和相处之道。我要提醒的是,在亲密关系中也不要把“精神控制”泛化理解,有的人可能对“精神控制”过于敏感,相处中双方正常的矛盾、争吵、辩论经常存在,不能一旦出现这些就认为对方是搞精神控制,那样双方的对抗性会更强。

家暴没有特发人群

第一次应对家暴非常重要避免陷入暴力循环

南都:在讨论这类现象时,有人提出乖顺的女生可能更容易遭遇精神暴力?

李莹:很多人以为家暴发生在文化程度低的家庭或者落后地区,但其实不是,家暴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从我的实务经验而言,家暴也没有易发人群和特定人群之分。

万飞:我的观察是高知人群可能更容易出现实施精神暴力的案件。

南都:家暴案的施害者有什么特征吗?

李莹:我们曾对施暴人做过画像,95%以上的来访者表示,施暴人在原生家庭中曾遭遇或目睹过家暴。

一般而言,施暴人的类型大概有三种:只打家人型,边缘型人格,反社会型人格。后两者往往有犯罪倾向且容易产生极端恶性的家暴案件,但占比较低,更常见的是第一种,他们也被定义为双面型人格:在外面一套在家里一套,在外温文尔雅甚至很怂,在家里要做绝对权威,只伤害自己最亲近的人甚至只打老婆不打孩子。这一类人往往也最容易改变,只要公权力部门及时介入有效处置,这类人就不会再施暴。

南都:全国妇联曾公布数据家暴受害人平均遭遇35次家暴才会求助,这非常触目惊心,原因何在?

李莹:很多受害者对家暴尤其是第一次家暴不够敏感,糊里糊涂就过去了,甚至认为自己也有错,从而陷入家暴循环。有的受害者认为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还有的受传统观念影响,考虑孩子考虑到完整的家庭要隐忍;还有的受到对方的威胁,“你要离婚我就杀了你全家”等等,受制于种种原因,他们没能有效求助。

在我接触的家暴求助人里,大多数受害人是孩子或者亲戚朋友替他们求助,也有一些人会主动报警或者向公权部门、社工机构寻求支持,但很遗憾他们有时候也不能获得有效回应,被按照“各打五十大板”的态度处理了。家暴案处置困难,也与家暴案的特点有关,它发生在家庭的私域内,没有目击者,甚至有些施暴者会摔手机、删除录下的证据。

南都:如何有效求助?

李莹:对家暴一定要零容忍,第一次如何应对非常重要,绝大多数陷入暴力循环的受害人,大多数是第一次稀里糊涂过去了。

其次要有策略性地收集证据,比如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发到邮箱网盘等。

最后就是及时报警,如果公权力部门没有第一时间有效处置,比如报警后警察没有及时处理,受害人可以记下他们的警号通过投诉等方式促成介入。目前来看,警察的介入仍然是制止家暴最有效的手段,我们要尽力推动公权力部门解决家暴难题。

反家暴成为社会共识

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不能指责受害人不够勇敢

南都:这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家暴的态度有所变化吗?

李莹:公众的反家暴意识无疑在提高,媒体对家暴议题的报道更多,法制也在不断完善,如今家暴零容忍已是社会共识,家暴男可能会社会性死亡。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待反家暴议题,公众意识变得更为强烈。但从我的经验来看,我们想象中似乎家暴的求助者会增多,但实际上我们机构去年反家暴小程序上线以后,用户使用最多的功能是危险性自评,而使用求助功能的人仍然很少,仅仅是用户量的十分之一,而前者则是后者的五倍多。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一些例如反家暴日等特殊节点,或者一些热点案事件发生时,求助的人数就会突然增多,这说明舆论的关注依然是非常重要的。

南都:除了公权力部门及时介入之外,我们还能给受害人什么样的社会支持?

李莹:在帮助受害人的时候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他们难以脱离困境的时候,我们不能责备受害人、指责他们不够勇敢,也不能擅自去替他们做决定。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比如指导他们尽量去提前搜集、保留家暴证据,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确保他们在想要诉诸法律维护权益的时候处于有利的位置。

万飞:作为社会公益机构,我们采取比较多的方法是陪伴,跟当事人沟通,共同探讨亲密关系如何更好相处,如何“相互尊重”。亲密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改变另一方往往也会改变,我们希望让当事人学习情绪管理的方法与沟通技巧,尽量去改善关系、走出困境。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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