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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我区医疗保障等部门针对“乙类乙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出台优化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政策规定,对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在基本医保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统一为80%;参保患者门急诊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回其所在参保地按规定报销。临时增加我区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种类,在把国家和自治区医保目录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和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西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藏)医药防治方案》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基础上,为防止因药品供应不足,临时性扩大我区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纳入医保支付。记者了解到,该政策于今年1月8日起实施,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接下来,我区医保部门将继续抓好贯彻落实“乙类乙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将各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记者 赵越)